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5號上訴人 黃逢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春蓮 因102年度訴字第655號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99,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99,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