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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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