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