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福島選任辯護人陳玉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福島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福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裁定於104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嗣並於104年11月12日裁定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再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分別裁定於104年12月17日、105年2月17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自105年3月7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核無逃亡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子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