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鳴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