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鳴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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