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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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7至8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有裁判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竊盜│違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1│││月│月│月│年2月│├────┼─────┼─────┼─────┼─────┤│││││││犯罪日期│97年2月間│97年4月30│97年4月30│97年3月11││││日│日│日│├────┼─────┼─────┼─────┼─────┤│偵查(自│北檢97年度│北檢97年度│北檢97年度│甲○97年度││訴)機關│偵字第9580│偵字第9580│偵字第9580│偵字第9621││年度案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後├──┼─────┼─────┼─────┼─────┤│││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事│案號│第1549號│第1549號│第1549號│第1572號│││││││││實├──┼─────┼─────┼─────┼─────┤││判決││││││審│日期│97.06.16│97.06.16│97.06.16│97.09.23││││││││├─┼──┼─────┼─────┼─────┼─────┤│││││││││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案號│第1549號│第1549號│第1549號│1572號││判│││││││├──┼─────┼─────┼─────┼─────┤│決│判決│││││││確定│97.09.17│97.09.17│97.09.17│97.11.03│││日期│││││├─┴──┼─────┼─────┼─────┼─────┤││北檢97年度│北檢97年度│北檢97年度│甲○97年度││備註│執字第6313│執字第6313│執字第6313│執字第6397│││號│號│號│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5│││年2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6│97年7月28│96年12月13│97年2月25│││日│日│日│日│├────┼─────┼─────┼─────┼─────┤│偵查(自│甲○97年度│甲○97年度│甲○97年度│甲○97年度││訴)機關│偵字第9621│偵字第1081│偵緝字第60│偵緝字第60││年度案號│號│8號│2號│2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審易│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第1572號│字第131號│第1147號│第1147號││實├──┼─────┼─────┼─────┼─────┤││判決││││││審│日期│97.09.23│97.10.08│97.10.31│97.10.31││││││││├─┼──┼─────┼─────┼─────┼─────┤│││││││││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97年度易字│97年度審易│97年度易字│97年度易字│││案號│第1572號│字第131號│第1147號│第1147號││判│││││││├──┼─────┼─────┼─────┼─────┤│決│判決│││││││確定│97.11.03│97.11.05│97.12.18│97.12.18│││日期│││││├─┴──┼─────┼─────┼─────┼─────┤││甲○97年度│甲○97年度│甲○98年度│甲○98年度││備註│執字第6397│執字第6310│執字第818│執字第818│││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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