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59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亞米貝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關係人亞米貝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米貝比公司)之清算人,因亞米貝比公司所在地係在屏東縣○○鄉○○路○段○○○號1樓,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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