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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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秀蓮
再審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
桃簡字第1078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
則其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
287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雖主張欲對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判決提起再審,然查本院102年度桃簡
字第10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係經再審原告撤回起訴而
終結,並非經法院判決而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事件既
無確定判決,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