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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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7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毓璟
鄒宥歆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27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洪毓璟、鄒宥歆為同事,於民國108年8月20日10時10分許,其二人在臺中市○區○○路○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4樓 卓夙航 醫師之研究室,因故發生口角,其二人竟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以拉扯頭髮、揮拳及腳踢等方式互相毆打,被告洪毓璟因而受有臉部、雙上肢及雙下肢挫傷、頸部扭傷、右大拇指扭傷、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被告鄒宥歆則受有右側面部擦傷(0.1×
1公分)、右側頸部擦傷(0.2×1公分)、左側腹部擦傷及瘀青(1×4公分)、右小腿瘀青、左足踝擦傷(0.2×
0.2公分)、右手臂擦傷(0.3×1公分、0.5×1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二人就本件傷害案件,業於108年12月17日調解成立,被告二人均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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