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基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基順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基順因左側中大腦動脈阻塞併右側肢體乏力及語言障礙,於民國108年9月6日至9月24日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臺東馬偕紀念醫院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24日出院時,仍呈現右側肢體乏力及完全性失語症,即無法理解及無法表達等能力,有上開醫院108年12月20日馬院東醫乙字第1080017668號函及該函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5至261頁)。另經本院親自至被告目前居住之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確認被告之身體狀態,被告躺臥病床,無法說話,只在在喊叫被告名字時,有「嗯」一聲回應,照顧被告之主責社工 鐘海綾 並表示,被告無法與人對話,也無法理解及回應他人之對話,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7至272頁)。綜上足認,被告因上述疾病影響,心智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無法理解審判意義,不能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其心智狀況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294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