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複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禁止複利之請求,今債權人請求月息百分之一點六之複利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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