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徐 馮厚發 即馮厚發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2│2000│││││81nd0000000-0││││├──┼───────────┼───────┼──┼───┼───┤│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2│2000│││││82nd0000000-0││││├──┼───────────┼───────┼──┼───┼───┤│0003│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18││├──┼───────────┼───────┼──┼───┼───┤│0004│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21││└──┴───────────┴───────┴──┴───┴───┘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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