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交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交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六交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振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唐振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1.被告未有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本次初犯;2.酒測值0.45MG/L,酒醉程度不高;3.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的危險程度較汽車低;4.雖與他人發生擦撞肇事,但幸未造成他人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99號被告唐振翔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振翔於民國111年4月3日14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十三南路某餐廳飲用酒類後,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4時3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6時39分許,行經雲林縣○○市○○路000號前,不慎與 游喬斐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嗣經員警獲報前往醫院對唐振翔施以酒精測試,於同日18時1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振翔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游喬斐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證。是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檢察官姜智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建發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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