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德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德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德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3月1日)前所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分別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11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附表:受刑人蔡德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3日109年8月27日109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5428號110年度偵字第6464號、第6507號110年度偵字第6464號、第65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99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日期111年1月25日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99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4月19日111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7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8號(編號2至7號定應執行刑5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15日110年1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464號、第6507號110年度偵字第6464號、第6507號110年度偵字第6464號、第65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日期111年4月19日111年4月19日111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8號(編號2至7號定應執行刑5年7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464號、第65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日期111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日期111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8號(編號2至7號定應執行刑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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