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八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底世界禮品自動販賣機肆臺(含IC板肆塊)、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海底世界禮品自動販賣機四臺」之記載後增補「(含IC板四塊)」;另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以下增補「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