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146號
原 告 大連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煌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玉鳳
被 告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狀,載明正確
訴之聲明,並陳報被告應繳交之管理費,為何自民國100年10月1
日以後更改應繳金額之依據及其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以為佐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管理費計算之基礎(包括坪數及
其計算式等)如有爭執,應提出具體答辯。兩造如未能提出,本
院得視為不爭執或不予審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