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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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96年偵字第41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號),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7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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