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文選任辯護人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 陳啟文 」均更正為「陳啓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原記載「陳啟文」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陳啟文」均更正為「陳啓文」,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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