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4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0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 陳儷文 以抗告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90萬元,嗣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自95年9月起即無法正常還款,尚欠578,741元之債權未清償,故相對人為保障其債權之清償,有聲請為假扣押之必要,有相對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款契約書、利率異動表等可稽。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主旨以債務人仍有能力還款,也希望按月還款,相對人聲請扣押抗告人之財產不合情理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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