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生前住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於97年2月29日12時許,在住處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另於同日13時許,在上址施用第
1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罪等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8月2日死亡,此有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民國97年9月17日戶籍資料一件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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