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路○段○○○號,犯罪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興隆二九號,起訴時(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被告之所在地為臺灣新竹監獄,並非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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