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志凱 律師????? 邱群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復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訊問被告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聲請人所執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復均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不符,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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