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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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6號聲請人甲○○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1第3項、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