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6號聲請人甲○○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1第3項、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淑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