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告 黃淑貞 原告 王威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賴建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合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