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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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品怡梁金鳳梁簡秀梁金緞
梁金枝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9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69,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
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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