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 羅永男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良吉
傅建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許培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