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 蘇宏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楚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易字1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4年1月27日判決確定,聲請人逾判決確定後6個月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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