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月│九十五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月│││二十二日止│二十二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二│彰化地檢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二││案號│二五○、二五八八號│二五○、二五八八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決├───┼─────────────┼─────────────┤││判決確│九十五年十月二日│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