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以下指附表編號1)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以下指附表編號2)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5月16日至95年6月13日│96年2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5468、6120號│年度偵字第157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864號│96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95年12月12日│96年3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864號│95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確│96年1月2日│96年4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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