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00000000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六五─V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未接獲相關交通違規通知單,卻遭原處分機關逕行裁決最高額罰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有變更之情事者,應辦理異動登記;又汽車所有人之名稱、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分則定有明文。而按行政機關之文書如其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而經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以掛號郵件為之,但如當事人有因變更送達之處所,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即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亦規定甚明。職故汽車所有人如有住址變更等情事,即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更登記,否則如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行政機關非不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屬車牌號碼0000—LJ,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十二時五十五分許,在屏東縣境臺一線公路四三九點六公里枋寮隆山路口處,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駛公路違規,經原舉發單位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依照相逕行舉發製填第VA0000000號違規告發單,其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及採證照片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經郵局以掛號郵寄車主車籍地地址,然郵局以地址遷移不明退回,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遂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八十條、八十一條、八十二條規定,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以屏警交字第○九四○○一七一六四號函辦理公示送達公告,並將本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及採證照片送至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原處分機關領取,逾二十日未領取以送達論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V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二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屏警交字第○九四○○一七一六四號函附卷可參。本件異議人將東亞電業行營業地址遷往南投市○○街○○○號(見南投監理站送達回證),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舉發機關因送達處所不明辦理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並已合法生效。綜上所述,本件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分既經合法生效,異議人遲誤未到案執行,經原處分機關逕行裁決處罰,原裁決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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