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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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黃寶祿 被告 呂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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