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方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志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7至10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詐欺未遂││││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04月初某日│102年05月27日│102年06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649號│字第13649號│字第136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事實審││5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27日│102年09月27日│102年0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判決││5號│5號│5號││├────┼────────┼────────┼────────┤││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800號(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15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判處2次)│(判處6次)││├────────┼────────┼────────┼────────┤│犯罪日期│102年04月30日│102年04月27日│102年02月25日│││102年03月16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5月3或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649號│字第13649號│字第136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事實審││5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27日│102年09月27日│102年0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判決││5號│5號│5號││├────┼────────┼────────┼────────┤││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800號(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15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判處10次)││(判處2次)│├────────┼────────┼────────┼────────┤│犯罪日期│102年05月18日│102年03月15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5月11日││102年05月23日│││102年05月13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5月19日│││││102年05月27日│││││102年05月27日│││││102年05月29日│││││102年5月中旬某日│││││102年5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649號│字第13649號│字第136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事實審││5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27日│102年09月27日│102年0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易字第231││判決││5號│5號│5號││├────┼────────┼────────┼────────┤││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800號(編號7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15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6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事實審││5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判決││5號││││├────┼────────┼────────┼────────┤││判決│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800號(編│││││號7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15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