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告 林志鵬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百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百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