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34×10=4,760)。
二、預納建物鑑定所需費用3,000元。
三、預納查詢有價證券買賣相關資料所需費用1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曹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