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5號聲請人 陳泓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之協議書或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等文件,惟並未提出其曾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之協議書,或協商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