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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