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幫助詐欺及竊盜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己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淮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