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兩造在大陸地區結婚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居所。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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