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6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