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陳威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游景成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陳志勇 律師
法律扶助 莊志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9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