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助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成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狀
1份附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衡酌附表所示2罪之罪質、犯罪態樣不同,犯罪時間非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賴俊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圖利媒介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1月20日│106年7月3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12號、106│107年度偵字第1159號││││年度偵字第248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6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7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6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0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8月13日│├────┴────┼──────────────┴──────────────┤│附註│1.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6年度偵字第248│││0號」、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107年7月27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2.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年7月初」,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