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62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呷呷樂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余銓釗 (歿)相對人 陳瑞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不得以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等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余銓釗業於106年5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不得對其聲請支付命令,呷呷樂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陳瑞城居住於屏東縣萬巒鄉,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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