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468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之附表並無違約金起算日,故無從計算違約金,請釋明是否請求違約金,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狀繕本4份。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