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7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家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