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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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德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被告吳清朝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德、吳清朝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