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雪妃 即見成工程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激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比佛利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0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