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付、四色牌貳拾捌付,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賭博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七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該署執行科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一付、四色牌二十八付,係被告甲○○所有均為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屬實。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