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7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