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0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