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輝
何政添李建男鍾冠英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輝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政添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建男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鍾冠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文輝等4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後應補充「( 戴春生 已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輝、何政添、李建男、鍾冠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被告陳文輝、何政添、李建男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陳文輝擔任莊家與賭客對賭財物,惡性較重;被告何政添、李建男擔任收付賭金之助手,非但助長社會僥倖心理,足生影響於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維護;;被告鍾冠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渠等所為誠屬不該,另查被告何政添有賭博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4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渠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各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賭具及賭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象棋1顆,除據被告陳文輝供稱於查獲時丟棄於現場而滅失,且依現有卷證復不能證明其尚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陳文輝、何政添、李建男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0年2月7日22時許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後方之公眾得出入空地,由被告陳文輝擔任莊家,被告何政添、李建男擔任收付賭金之助手(即俗稱保二或保利),並聚集被告鍾冠英、戴春生等賭客賭博財物。迨至同月8日2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陳文輝、何政添、李建男另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云云。惟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條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獲取利益,並非自賭博行為獲利。易言之,倘獲利之來源係取決於賭博本身之輸贏,即仰賴賭博之射倖性,而非抽頭等營利行為,自與刑法第268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應僅成立賭博罪。
然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鍾冠英、戴春生於偵查及警詢中均只證稱「其等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後方之公眾得出入空地賭博,莊家是陳文輝」、「賭博的方式是莊家從12顆象棋中隨機抽取1顆放入押寶盒內,由賭客押注,押中者由莊家賠付10倍賭金,若未押中,則下注的賭金歸莊家所有」等語,是被告陳文輝係參與賭博,藉賭博行為獲利,難認被告陳文輝從中有何抽取金錢牟利之情,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文輝、何政添、李建男有何圖利供給場所或聚眾賭博之罪嫌。惟此部分因公訴人認與前開已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姜宜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押寶袋│1只│現場查獲之賭具│├──┼────────┼──────┼────────┤│2│押寶盒│1個│同上│├──┼────────┼──────┼────────┤│3│象棋│11顆│同上│├──┼────────┼──────┼────────┤│4│四色牌│1包│同上│├──┼────────┼──────┼────────┤│5│押寶紙│2張│同上│├──┼────────┼──────┼────────┤│6│現金(新臺幣)│136,100元│賭檯上賭資│└──┴────────┴──────┴────────┘